操作流程
1. 办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办理新车入户前,需先行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2. 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
材料:车辆购置附加税申请表;发票第三联(报税联);
车辆合格证、发票第一联、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材料原件需交验。
3. 机动车检测
材料:车辆合格证原件(免检车可以无需检测)
4. 机动车注册登记
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表;
2.发动机和机架拓印号
3.交强险第三联(公关机关存联);
4.车辆合格证原件;
5.车辆发票第四联(注册登记联);
6.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凭证副本;
7.《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或《免检单》
8.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0、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三)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号牌;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登记证书;
8、机动车档案;
9、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7、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行驶证。
(八)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